(2015)广法民终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常喜与武胜县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4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常喜,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21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胜县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法定代表人王仁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陈常喜因与被上诉人武胜县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常喜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常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常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常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登贵审 判 员 黄正明代理审判员 梁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