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小会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303号申请人王小会,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负责人李培义,系该公司总经理。王小会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泾民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王小会4114.8元,承担诉讼费3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鉴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泾民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剑斌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藏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