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09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长沙方大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方大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99-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方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湖南方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某,湖南方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方大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调字第346号调解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执字第00454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5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15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