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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7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申发担保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润丝纺织品有限公司、肖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申发担保有限公司,绍兴市润丝纺织品有限公司,肖君,张芹,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樊源根,严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75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申发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屠泳铨。被执行人绍兴市润丝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芹。被执行人肖君,身份代码231003197209170014。被执行人张芹,身份代码32092419791119806X。被执行人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被执行人樊源根,身份代330602197312123530。被执行人严一梅,身份代码330602197912060043。浙江申发担保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润丝纺织品有限公司、肖君、张芹、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樊源根、严一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绍虞商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系轮候查封,故暂难处置,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了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7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