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文忠诉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忠,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李文忠,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60112-4。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江源路***号。法定代表人顾典合,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飞,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王滢钦,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文忠诉被告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原告李文忠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本院已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故本院不再审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文忠承担。审判员 王 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