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广西净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广西净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3139号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熊俊杰。被告广西净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大道××软件××楼。法定代表人朱春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净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出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 宏审判员 沈华林审判员 唐文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松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