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宝芷与被执行人叶剑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芷,叶剑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808号申请执行人杨宝芷,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系“信德隆布行”的经营者。被执行人叶剑祜,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杨宝芷与被执行人叶剑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642元。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鉴于上述情形,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杨人从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