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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丽荣与徐新光、曲红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荣,徐新光,曲红梅,山东省阳信源泰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荣。被执行人徐新光。被执行人曲红梅。被执行人山东省阳信源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法定代表人:徐新光,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新光、曲红梅、山东省阳信源泰橡胶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803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