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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占领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爱峰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领,平顶山市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李占领,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洋洋,经理。被执行人田爱峰,女,1970年2月9日出生。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78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指定由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爱峰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苗逢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