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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一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正路与张明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路,张明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一初字第00123号原告徐正路。被告张明立。关于原告徐正路诉被告张明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路撤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为1255元,由原告徐正路承担。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姚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