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一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正路与张明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路,张明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一初字第00123号原告徐正路。被告张明立。关于原告徐正路诉被告张明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路撤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为1255元,由原告徐正路承担。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姚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