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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兆林与丹东市第二十中学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林,丹东市第二十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王兆林,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丹东市第二十中学,住所地丹东市浪头镇烧锅委25组。法定代表人:相丹,系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林与被执行人丹东市第二十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申请执行人补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被执行人正主动向有关部门协调履行其义务,因需要的时间较长,申请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第106号仲裁裁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付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汝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