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红梅与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并要求行政赔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红梅,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中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梅。委托代理人曾喜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蒲松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中路,组织机构代码00663808-0。法定代表人杜杰,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坤,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法监督大队教导员。委托代理人申建军,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迎丰派出所所长。杨红梅因与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行初字第100号行政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上诉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起诉、上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杨红梅申请撤回起诉、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杨红梅撤回起诉、上诉。二、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行初字第100号行政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尊启审 判 员 陈治群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