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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202号鲁富佳与李汝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202号原告鲁某,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李某,住址同上。原告鲁富佳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鲁富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鲁富佳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富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鲁富佳负担。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敏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