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伟娣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伟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执字第173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林伟娣,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关于被执行人林伟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财产刑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24)中中法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二项判处:林伟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4月10日,根据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移送,本院对财产刑部分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伟娣在申报财产中,申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经向中山市范围内的金融、车辆管理所、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4月30日,本院依法委托林伟娣户籍所在地的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调查,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在中山市范围内调查,并委托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林伟娣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中中法执字第1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案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洪 文执行员 张卫东执行员 郭善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晓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