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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特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余英与蔡素卿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英,蔡素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区法民特字第00039号申请人余英,女,汉族,1960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郭念南,重庆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素卿,女,汉族,1922年12月28日出生,原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余英诉称,蔡素卿与余英系母女关系,申请人的父亲余海云已于2004年8月去世。2002年11月,蔡素卿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十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宣告蔡素卿死亡。经查:蔡素卿,女,192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安园16号2-1号。余海云与蔡素卿系夫妻关系,生育有余英一个子女,余海云于2004年8月去世。蔡素卿于2002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8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蔡素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蔡素卿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死亡注销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法制日报》公告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蔡素卿于2002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虽经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余英为蔡素卿之女,其要求宣告蔡素卿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蔡素卿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颜莉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志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