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李星媛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惠南派出所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199号原告李星媛,女,1995年5月10日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季冬荣,上海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惠南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宋银华。委托代理人蔡炜。第三人姚晓璐,女,1984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李星媛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惠南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星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星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星媛负担。审 判 长 赵忠元代理审判员 姚 姝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丽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