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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玲与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58号原告:李玲,女,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少恒,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小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诉被告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杰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