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曾玉良、刘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曾玉良,刘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132号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杨中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建兵,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曾玉良,男,汉族,农民,湖南省茶陵县人。被告刘艳,女,汉族,农民,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玉良、刘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谭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文李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