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志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秋北路379-7号205室。法定代表人:杨珍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底凤英,公司员工。被告:吴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