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殿圣、徐德侠、王维玲与被申请人蚌埠高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德侠,王维玲,王殿圣,蚌埠高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5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德侠,女,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人):王维玲,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殿圣,男,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王维玲父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殿圣,个人信息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蚌埠高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廷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殿圣、徐德侠、王维玲因与被申请人蚌埠高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一终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德侠、王维玲、王殿圣申请再审称: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山香社区项目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无公摊(建)面积约定,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把《房产测量规范》作为判��依据亦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在当事人双方未对公摊(建)面积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审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相关规定,认定涉案拆迁还原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含公摊(建)面积,并无不当。综上,徐德侠、王维玲、王殿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德侠、王维玲、王殿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