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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宝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邵美兰与王计名、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丹阳市仁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美兰,王计名,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丹阳市仁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邵美兰,女,汉族,1967年4月生,住云南省。委托代理人邵荣辉,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计名,男,汉族,1973年7月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车站路。被告丹阳市仁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埤城镇尧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银湖金碧路金湖大酒楼3楼。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闸路南段门面房121-224号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美兰诉被告王计名、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丹阳市仁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美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邵美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群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