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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雷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丽斌,黑龙江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陆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丽斌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人建议并经本院同意,公诉机关于2015年4月24日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同年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某日,被告人雷某某通过其日前相识的朋友刘某某(另案处理)欲承揽北京市三河区17栋高层的部分工程,因其没有工程施工资质,遂找到合伙人其父亲雷某甲、赵某某、翟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商量,谎称其与北京某领导相识,可以为上述几人办理部队军官身份,以部队名义承揽此项工程,得到几人同意后,并将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交给雷某某,雷某某遂通过QQ群以6100元的价格购置了每人各2本假军官证、5套假军装服。雷某某冒充某部队司令员、中将军衔、雷某甲、赵某某分别冒充某部队副司令员、中将军衔,翟某某冒充某部队政委、中将军衔,李某某冒充某部队副政委、少将军衔,欲以此身份承揽建筑施工工程未果。现赃物均已扣押。被告人雷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主观上是给五个人每人购买一本假军官证,由于假证上的印章不符合要求,故被告人要求重新制作了五本假军官证,且并未使用及造成后果,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2、被告人系初犯,坦白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某日,被告人雷某某通过其日前相识的朋友刘金龙(另案处理)欲承揽河北省三河市一处17栋高层的部分工程,因其没有工程施工资质,遂找到合伙人其父亲雷某甲、赵某某、翟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商量,其谎称与北京某领导相识,可以为上述几人办理部队军官身份,以部队名义承揽此项工程,得到几人同意后,并将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信息交给雷某某,雷某某遂通过QQ群以6100元的价格为每人制作了2本假军官证并购买了5套假军装。雷某某冒充某部队司令员、中将军衔;雷某甲、赵某某分别冒充某部队副司令员、中将军衔;翟某某冒充某部队政委、中将军衔;李某某冒充某部队副政委、少将军衔。欲以此身份承揽建筑施工工程未果。经侦查,被告人雷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赃物均已扣押。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事实。2、涉案人雷某甲、赵某某、翟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实:雷某某为承揽建筑工程,自称与北京某领导相识,能为他们办理部队军官身份,以部队名义承揽工程,得到他们同意后,遂将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信息交给雷声,之后雷某某将军官证和军服发给了他们,还没有使用就被抓获了。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雷声当日在其家中依法搜查并扣押假军官证10本、假军装5套。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向制假人员提供身份信息等内容并授意其制作假军官证,其行为符合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本质特征,向制假人员支付钱款,系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从属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应予纠正。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十本以上即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其主观故意并不能影响和改变被告人已实际制作完成十本假军官证的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意见客观,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坦白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相喜人民陪审员  杜景艳人民陪审员  林 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玺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