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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智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智文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500号上诉人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被上诉人曹智文,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智文保险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1元由上诉人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涂 征代理审判员  刘冠男代理审判员  刘雅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