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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隆光军、隆子扬等与杨凤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514号原告隆光军,职工。原告隆子扬,退休干部。原告赵玉芳,退休职工。原告隆某,学生。法定代理人隆光军,系原告隆某的父亲。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农志刚,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凤琴,无业。第三人韦建光,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光军、隆子扬、赵玉芳、隆某与被告杨凤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光军、隆子扬、赵玉芳、隆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材料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光军、隆子扬、赵玉芳、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光军、隆子扬、赵玉芳、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撤诉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隆光军、隆子扬、赵玉芳、隆某全部负担。审 判 长  黄运宏审 判 员  杜靖军人民陪审员  梁 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