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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宁波杭锅江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弘鑫源电冶有限公司、潘宪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杭锅江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弘鑫源电冶有限公司,潘宪林,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0号申请人宁波杭锅江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被执行人山西弘鑫源电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峰吉。被执行人潘宪林。被执行人王志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仑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弘鑫源电冶有限公司、潘宪林、王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山西弘鑫源电冶有限公司、潘宪林、王志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案现无法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山西弘鑫源电冶有限公司、潘宪林、王志强有可供执行的情况出现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