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建德市白沙化工有限公司与兰溪市汇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白沙化工有限公司,兰溪市汇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555号原告建德市白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益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忠勤、祝文捷,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溪市汇盈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明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白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溪市汇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16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蓝徐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