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宇良与被告古丈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颁发建筑许可证,不予答复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良,古丈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古行初字第8号原告王宇良,男,汉族,农民,湖南省泸溪县人。被告古丈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太阳城。法定代表人向邦文,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良与被告古丈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颁发建筑许可证,不予答复一案中,因被告古丈县房地产管理局承诺给原告王宇良办理房屋产权证,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宇良负担。审 判 长 张启图审 判 员 陈 河人民陪审员 向发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