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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刑初字第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蒲鹏、钟××犯盗窃罪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鹏,钟××,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辰刑初字第019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鹏。被告人钟××。被告人韩××。辩护人张洪峰,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鹏、钟××犯盗窃罪,被告人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鹏、钟××、韩××及韩××的辩护人张洪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11月7日、12月12日,被告人蒲鹏携带作案工具分别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兴华里11号楼下、山东省郓城县郓城镇金河路东段建行家属院内、天津市河西区艺林路谦福里16号楼门口,使用开锁工具分别将被害人尹××的牌照号为津N×××××起亚牌汽车、被害人石××的鲁R×××××北京现代牌汽车、被害人霍××的牌照号为津H×××××号北京现代牌汽车盗走,后将该三辆汽车均变卖给被告人韩××。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蒲鹏伙同被告人钟××到天津市北辰区燕语艺术家园25号楼下,使用开锁工具将蒲××停放在楼下牌照号为津N×××××北京现代牌汽车盗走,后变卖给杨××,将赃款俵分、挥霍。2014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韩××三次在明知被告人蒲鹏向其销售的津N×××××号起亚牌汽车、津H×××××号北京现代牌汽车及鲁R×××××号北京现代牌汽车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并且变卖给他人。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蒲鹏、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提出判处被告人蒲鹏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蒲鹏、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未能将盗窃车辆卖给杨××,且未获得赃款。被告人韩××的辩护人认为,韩××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缴赃款,主观恶性不深,故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夜间,被告人蒲鹏携带作案工具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兴华里11号楼下,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尹××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津N×××××白色起亚牌YQZ7142型汽车(经鉴定价值55000元)盗走,后以1000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韩××。2014年11月7日夜间,被告人蒲鹏携带工具到山东省郓城县郓城镇金河路东段建行家属院内,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石××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鲁R×××××白色北京现代瑞纳牌汽车(经鉴定价值64000元)盗走,后以1000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韩××。2014年12月12日夜间,被告人蒲鹏携带工具到天津市河西区艺林路谦福里16号楼门口,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霍××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津H×××××灰色北京现代瑞纳牌BH7141AY型汽车(经鉴定价值75000元)盗走,后以1130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韩××。2014年12月23日夜间,被告人蒲鹏伙同被告人钟××携带工具到天津市北辰区燕语艺术家园25号楼下,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蒲××停放在此处牌照号为津N×××××灰色北京现代瑞纳牌BH7141MY型汽车(经鉴定价值55000元)盗走,后钟××于同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钟××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蒲鹏抓获归案。2014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韩××三次分别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山东省泰安市高速路口、山东省泰安市儿童医院附近等地,明知被告人蒲鹏向其销售的津N×××××号起亚牌汽车、津H×××××号北京现代牌汽车及鲁R×××××号北京现代牌汽车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并且变卖给他人,并获利。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蒲鹏盗窃四次数额共计249000元,被告人钟××盗窃一次数额共计55000元。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盗车辆津N×××××灰色北京现代瑞纳牌汽车及鲁R×××××白色北京现代瑞纳牌汽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蒲××、石××,被告人韩××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蒲鹏供述,证实我于2014年10月份与一20多岁男子在唐山盗窃两辆机动车并变卖。在我第一次偷车后的半个多月(2014年10月20日),我自己坐大巴车到天津市塘沽区汽车站,当时已经晚上七、八点了,我打车到洋货市场附近,在去塘沽的路上用手机登QQ,问有没有人要车,有个QQ名叫“九门大提督”的人(韩××)跟我联系,我问他要什么车,他说他人在泰安要一辆K2。“九门大提督”说泰安离天津这么远,别让我玩他。我到了塘沽以后就开始寻找盗窃的目标,我在一个像船型的酒店附近小区里用强开车锁工具偷了一辆K2型汽车。我打着车以后,通过QQ跟“九门大提督”联系,告诉他车已经搞到了,让他到天津提车。大约一个小时以后这个自称叫“九门大提督”告诉我他已经到了,我们俩在外滩见面,当时还有一个男的和“九门大提督”一起来的,他们开了一辆大众POLO汽车过来的。然后“九门大提督”他们两个人开车在前面带路,我开着偷来的K2在后面跟着,我们是走高速公路到山东泰安的。我们到了泰安市外面的一个卖建材的市场附近停的车,然后“九门大提督”开着我偷来的K2汽车把我送到泰安火车站附近的一个狗市,然后他给了我8000元,我下车以后住进附近的一家宾馆,几天后我打了一辆黑出租去了济南市。我从天津塘沽偷完车在济南呆了十天左右,我又想偷车,然后我坐长途汽车到山东郓城,下车后我就寻找目标,我在郓城县的一个小区里看见一辆白色瑞纳汽车,我还是用强开工具打开车门和点火开关,然后我开着车到了山东泰安,我通过跟“九门大提督”联系,说我有一辆瑞纳卖给他,然后他就说要了。我在泰安儿童医院附近与“九门大提督”见面,和他一起来的还有一男一女,我们见面后他就把车开走了,这次我卖了7900元。拿了钱以后我在泰安呆了几天到山东济南,在济南待着的时候我从网上买了一个解码器、一个强开和一副假的河北省牌照。后来我又去河北省保定寻找目标,但是没有找到。2014年12月份,我在保定呆了几天以后,到了天津河西区,具体哪个小区我想不起来了,当时天已经黑了,我在一个小区发现一辆银色的瑞纳汽车,还是使用强开工具打开车门和点火开关,我把牌照拆下来以后就把它掰折了,我开车到山东济南历下区后用QQ联系“九门大提督”,我还是问他有车要不要,他说要,然后我开车又去的泰安。我离开泰安高速又开了一段距离,在一个售楼处看见了“九门大提督”,具体哪个售楼处我想不起来了,见面后我把车给了他,他给了我1.13万元,然后开车到附近能够打车的地方把我放下来,我在泰安住了几天。2014年12月下旬的时候,我通过一个叫“石头”的网友认识了一个叫“谁与争锋”的男的(钟××),他说他想跟我学偷车并一直求着我,然后我就让他到天津来找我。我们俩在天津西站附近的一个酒店里见面,在住宾馆的期间里,“谁与争锋”一直催我让我带他出去偷车,我们转了四天一直没偷到车。12月22日晚上,我们俩又出来了,转到一个不认识的小区,当时我发现有一辆K2汽车,我用强开工具打开车门了,因为我害怕打不着车被人发现,所以就走了。然后我们两个人在另外一个小区里发现一辆牌照号为津N×××××的灰色瑞纳汽车,我还是用强开打开车门,“谁与争锋”在旁边放风,打开车门以后,我们两个人把车推了出来,然后我打着车以后开车带着“谁与争锋”走了。半路上我们俩把牌照换了,还把车里的东西烧了,我们俩又沿着国道往安国方向走。24日晚,我们俩发布卖车的消息,这时“谁与争锋”联系上一个买车的人,对方来了几个人,他们以试车为由开车走了,“谁与争锋”也跟着我走了,我当时觉得是黑吃黑,我等了一会儿就走了。过了一会儿,“谁与争锋”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在安国长途汽车站等他,我到了长途汽车站以后民警就把我抓了。后来我发现“谁与争锋”也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蒲鹏在天津市北辰区燕语艺术家园25号、河西区谦福里16号、塘沽区兴华里11号辨认出作案地点,以及辨认出购买其盗窃车辆的“九门大提督”是被告人韩××。2、被告人钟××供述,证实我加了一个关于走私车和偷车的群,我觉得偷车赚钱挺容易的,就想学。我问叫“干掉上帝我就是神”的网友认不认识会偷车的人,他就把师傅(蒲鹏)介绍给我了。我跟师傅说想和他学偷车,他一开始不同意,我就把我的身份证发给他了,还骗他说自己以前和别人偷过,但是自己不会偷,后来他就慢慢相信我了,并同意教我。2014年12月中旬的一个中午,我和师傅通电话,他说让我去天津,准备带着我一起去偷车。2014年12月19日晚上7点左右到的天津西站。我打电话告诉他说我到天津了,他说让我先找家旅馆开间房等他。我当天晚上11点多,在天津西站附近一家快捷酒店开了一间房。转天凌晨1点多他打电话,让我到宾馆门口等他,在旅馆住了大概两三天,期间聊天的时候他告诉我,让我和他一起去偷车,他只能偷起亚K2和现代瑞纳两种,其他的偷不了。而且他在我们住宾馆的过程中给我看了他包里的工具,有一些改锥和钥匙坯子还有一个解码器。大概在12月22日晚上9点左右,他跟我说咱俩出去找一找,看哪个地方有没安装防盗器的车,于是我一手拿自己书包,一手拎着他的皮包,就和他一起步行出去转悠了。晚上12点多钟,师傅带着我到了一个小区,师傅让我跟他分头寻找K2和瑞纳型的车,当时我的手机没有电了,跟师傅联系不上了,一会小区里有人经过,我就往小区门口走,走到门口的时候师傅从后面追了上来,跟我说他在一个楼房的楼洞门口,看到一辆白色的起亚汽车,他把这辆车的车门撬了,但是没有发动着就出来了。然后我们就继续在其他小区里面转。大概在12月23日凌晨两点左右,我们在天津郊区附近的一个小区中间部位的一栋楼门口附近,找到了一辆银色现代瑞纳轿车,这辆车的牌照号我记不清了。然后师傅就带着偷车工具过去了,我就在不远的地方把风,我看见他在车门的位置用钥匙坯子弄了一会就把车门弄开了,然后我们俩把车往后推了一米多的距离。后来他坐进驾驶室弄了几下钥匙门就把车发动了。然后他就让我上车趴后座上,他还告诉我不要露头,要一直待在轿车后面趴着。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他把车开到了天津郊区的一处大野地里。然后我俩一起将车上的一些传单、名片及一些纸质的东西扔到地上烧了,还把这辆车的牌照拆卸下来换上了他包里带的另一副牌照,牌照号我记不清了,只记得开头是“冀”,后来我俩就在车里呆到早上7点多,然后他开着这辆车送我到旅馆把房间给退了。之后我们又把车停到了郊区附近的一个村庄里,我俩就呆在车里睡觉。到了晚上5点左右,我睡醒了,看见他正在通过手机联系买车的客户。大概在晚上6、7点钟,他说让我帮他联系买车的客户,8000多元出售。然后我跟杨××(绰号二奔)打了个电话问他的朋友有没有要黑车的,他问多少钱,我告诉杨××说8000多元,他说帮我问一下。大约过了十分钟左右,杨××给我回了电话说安国他们一起的有要的。到了晚上9点,我俩就从天津开车往安国走。12月24日凌晨1点左右到了安国后,我们在保衡路儿童医院门口见面,对方三个人开一辆黑色长城C30轿车,车牌号记不清楚,其中一个是杨××,其他两个不认识。见面之后,我和杨××在旁边聊天,过了一会对方又来了一个人,然后对方的一个人就和师傅一起在讨论偷的这部车的价钱,然后一个人跟师傅开着我们偷来的瑞纳走了。杨××一起来的其中一个人开着长城把我送到新浪网吧,我大概玩了一个小时后,又去了蜀地网吧上网,一直到天亮就回家了。下午一点多,我跟杨××打电话说我的衣服还在车上,杨××就告诉我那个买车人的电话,我和那个人联系后,到白氏家具附近的人仁超市拿我的衣服,然后我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后来我又协助公安机关将师傅抓到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钟××辨认出作案地点在天津市北辰区燕语艺术家园25号楼下。3、被告人韩××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一天的晚上8点多钟,我在QQ群发布了收购汽车的消息,有一个网名为“NO.1”的人(蒲鹏)问我收不收汽车,他说有一辆顶账的白色起亚K2汽车,当时谈好价是1.2万元,让我去天津塘沽区接车,我当时找了我一个朋友张鹏跟我一起去的,当晚我俩开着大众POLO汽车到了塘沽区外滩附近见到了网名为“NO.1”的男子,我检查了那辆车,没有本车钥匙,随便拿一把钥匙就能打开,他没跟我说是偷来的,但是我就知道这辆车是偷来的,我跟他说不收这车,他说给我便宜点,我说不敢从塘沽开回山东,他又说给我送回泰安市来,然后我和张鹏就开着POLO汽车,“NO.1”开着那辆白色的起亚K2,我们一起回到山东泰安市高速路口,我给了他1万元,我就把这辆汽车开走了,过了两三天我从QQ群把这辆车以1.3万元卖给了一个群里的网友,我赚了3000元。在卖完第一辆车以后过了几天,QQ群有人找我买1万元左右的汽车,正好我从买完第一辆车以后,“NO.1”经常问我还要不要其他的车,我一看有人收车就联系了“NO.1”,他告诉我有一辆白色的现代瑞纳汽车,然后我们就定在泰安市儿童医院门口见面,“NO.1”把车给我送过来,另外的买家也在儿童医院这见面,我从“NO.1”这花了1万元把这辆白色的现代瑞纳汽车买过来,紧接着就以1.5万元的价格通过转账的方式把车卖给那个要买车的人了,当时买车时对方来了三个人,应该是山东济宁人,我卖车之前修这辆车花了1000多元,实际赚了3000元。我买完第二辆汽车以后又过了几天,网上QQ群问我有没有1万元的车要卖,当时我就联系了“NO.1”,他说有一辆银灰色现代瑞纳汽车,当时我给他们联系的泰安市来交易,济南的买主先来了泰安找我,当时他们来了两个人。到了晚上10点左右。“NO.1”开着一辆现代瑞纳汽车也来到泰安,当时我给了“NO.1”1.1万元,他拿了钱就走了,转天晚上我在泰安市外环路附近把车卖给了那两个男子,买主给我1.3万元买车,后来买主又给了300元送车费,我也给“NO.1”了,我赚了2000元。我知道NO.1”卖给我的车都不是好来的,但是图便宜,并且想通过卖车赚点钱,现在我把我赚的8000元全部退缴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韩××辨认出被告人蒲鹏就是卖给其盗窃车辆的男子“NO.1”。4、被害人尹××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0日上午11点左右,我丈夫开车回家将车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兴华里11栋楼下,锁好之后就上楼了。2014年10月20日下午6点左右,我下班回家到我家楼下准备上楼的时候还看到车在那儿停着。2014年10月21日早上7点左右,我和丈夫一起下楼准备开车去上班,发现汽车不在了,我俩在小区找了一遍没有找到,然后就报警了。我的车是白色的起亚牌汽车,牌照号为津N×××××。5、被害人石××陈述,证实2014年11月7日下午14点左右,我开车回家,将轿车停放在家属楼六号楼后边一、二单元之间,车头朝北,晚上22时左右车还在,8日早晨8点我发现车不见了。车是白色瑞纳牌的,牌照号鲁R×××××,发动机号BB763287,车架号LBERCACBIBXI61448,是2011年11月份以75800元的价格购买的。车内没有贵重物品和现金,有车辆行车证。6、被害人霍××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1日11时左右,我将车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艺林路谦福里16门门口,用遥控器锁好中控锁后上楼回家,2014年12月12日8时下楼倒垃圾发现车已经不见了,回家查看发现该车的两把钥匙还放在家中,意识到汽车被盗了,于是就报警了。我的车是灰色现代牌的自动挡轿车,牌照号为津H×××××,2012年9月份花10万元左右买的。7、被害人蒲××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2日晚上23时许,我自己把车停放在天津市北辰区燕语艺术家园25号楼下,锁好车门后我就上楼回家了。24日早上7点30分左右,我下楼开车的时候发现汽车被盗了,我就报警了,我汽车车牌号是津N×××××,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型号BH7141MY。8、证人朱××证言,证实我家有一辆牌照号为津N×××××的灰色现代瑞纳牌轿车,2014年12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我丈夫蒲××开着这辆车回来了,他把车停放在车位里,锁好车门就回家了。我们的车每天都停放在那。23日早晨7点左右我们想开车出去时发现车已经不在了。车主是我丈夫蒲××,2012年12月花10万元左右买的。9、证人谷××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3日,杨××给我打电话说他联系了一辆二手车(蒲××的津N×××××北京现代瑞纳汽车),一会儿给他开过来叫我去给他看看车,晚上大概十一点左右有人给杨××打电话说车开过来了,在保衡路儿童医院门口等着,我们就过去了,当时是两个小伙子(蒲鹏、钟××)开过来的,看完车其中一个小伙子说没带车手续,手续在山东呢,那边车管所能过户,杨××说他没带钱,叫我把车先开走了,后来杨××和那两个人怎样说的我就不知道了。24日上午杨××给我打电话说来开车,我等他半天没来,我就给他打电话,开始打通了,他说一会儿就来,一直没来,再后来我就打不通他的电话了,到了下午两点左右有一个人给我打电话自称是昨天卖车的人,向我要车里的东西,我和他又不认识我就没理他,后来我打杨××电话也打不通,我感觉事情不对,就来报案了。10、证人邵××证言,证实一周前,刘××约我和程××去莱芜,路上刘××接到一电话说有一辆抵押车要卖。晚上10点左右到了一个大广场附近,我看见两个男子和一辆白色的瑞纳轿车,后来刘××和程××下车验车,我没下车,具体他们怎么商量的我不知道,我睡着了,睡醒后发现刘××开着刚买的那车,我与程××开着原来的车上了高速,之后就将那车停放在寿光市候镇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8日上午刘××让我去他姐家拿1万元钱,我拿完后给他送去,路上刘××给我打电话说买的那辆瑞纳车是被盗抢的,让我把车开到派出所去,等我在高速路口看到刘××时,看见江苏的人开着一辆宝马车也在那,我开车快到派出所时刘××打电话过来让我等等再去,我就一直等到傍晚5点多,刘××告诉我车找到车主了,车主想赎车。然后我就开车去找刘××,他和车主商量如何送车。11月18日傍晚,我、程××、刘××还有一程××的朋友开车来菏泽,在下高速路口被抓住了。11、证人刘××证言,证实我在网站发布买车消息,大约在一周前一傍晚,我开车和程××、小邵(邵××)从滨州去莱芜,路上我接到一电话说对方有一辆现代瑞纳车,没牌照、行驶证和车辆等级证书,要把车押给我,押15000元。后我到泰安,按照对方提示在晚上10点左右到了市里一大广场附近。在广场附近,我看见两个男人和一辆白色瑞纳轿车。见面后我验车,对方提供不出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和牌照,对方说原车原码,档案自己去查。我给对方15000元,先给对方现金5000元左右,剩下的钱通过附近取款机转账到对方账号,是用的程××的卡。之后我们就开车回寿光了,把车停放在寿光市候镇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8日上午有三个江苏客户找我买车,他们看过瑞纳车后查车辆档案告诉我这是盗抢车辆,我不信还找人网上查,说不是盗抢车辆。11月18日下午我按照档案上留的联系方式找到车主,对方是女子说是山东郓城县人,并说其白色瑞纳驾车被盗。我就告诉她车在我这,并发相片和视频给她,对方要赎车,约定把车送到郓城县,对方支付我抵押的15000元再给我一部分送车费共24000元,对方同意了,我与程××、小邵还有程××的朋友开着车来到郓城,在高速路口被警察控制。辨认笔录,证实刘××辨认出被告人韩××就是卖给其被盗车辆的男子。12、证人程××证言,证实2014年11月8日或9日的晚上,我和刘××、邵××在山东省泰安市一个广场路边,从一个男子手中以15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辆没有手续的白色瑞纳牌轿车,后来我们通过关系查到这是被盗的车,于是就和车主联系上了,对方同意把车赎回去,我们在11月19日把车送回郓城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住了。辨认笔录,证实程××辨认出被告人韩××就是卖给其被盗车辆的男子。1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蒲鹏的物品平板电脑一台、解码器、识别器一套(共九件)、钥匙坯子三个、汽泵(充气袋)二个、强开钥匙一套(共五个)、手电一个、尖嘴钳子一个、扳手一个依法扣押;被告人韩××违法所得8000元已被扣押;被盗车辆津N×××××北京现代瑞纳汽车依法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蒲××;被盗车辆鲁R×××××北京现代瑞纳汽车依法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石××。14、机动车基本信息登记、购车发票、注册登记信息表,证实被盗车辆津N×××××号起亚牌汽车系被害人尹××所有;被盗车辆津N×××××现代牌汽车系被害人蒲××所有;被盗车辆津H×××××现代牌汽车系被害人霍××所有;鲁R×××××白色瑞纳汽车系被盗车辆。1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的北京瑞纳BH7141MY型汽车价值55000元,北京现代瑞纳BH7141AY型汽车价值75000元,起亚YQZ7142型汽车价值55000元,鲁R×××××北京现代瑞纳汽车价值64000元。16、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人尹××、霍××、蒲××报警成案,被告人钟××、韩××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钟××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蒲鹏抓获归案。17、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工作说明、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05)泰山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蒲鹏、钟××、韩××在案发时均系成年人,蒲鹏、钟××无前科,韩××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蒲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钟××伙同蒲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进行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鹏、钟××犯盗窃罪,被告人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蒲鹏、钟××、韩××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蒲鹏,系立功,被告人韩××已退缴赃款,故依法分别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未获得赃款的辩解意见,经查,具有一定客观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辩护人提出的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经查,被告人韩××的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蒲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二、被告人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三、被告人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四、被告人蒲鹏作案工具解码器、识别器一套(共九件)、钥匙坯子三个、汽泵(充气袋)二个、强开钥匙一套(共五个)、手电一个、尖嘴钳子一个、扳手一个,依法没收。五、责令被告人韩××将违法所得8000元退赔被害人尹××3385元;退赔被害人霍××4615元。六、责令被告人蒲鹏、韩××退赔被害人尹××经济损失51615元;退赔被害人霍××经济损失703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宗阳人民陪审员  张 宏人民陪审员  赵学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