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76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韦韦、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