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324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鲤刑初字第324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渠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住处候审。被告人黄某乙,男,1992年6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渠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住处候审。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磊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鲤城区新门街菜市场因琐事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后被群众劝止。被告人黄某甲(系被告人黄某乙之父)得知此事后,便与被告人黄某乙一起赶到被害人林某某的摊位前,共同对被害人林某某拳打脚踢,致其第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主动向被害人林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相关照片、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处刑,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能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归案后能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亦能起到刑罚的惩戒效果,故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适用缓刑。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月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进龙速录员 陈奋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