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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张XX诉被告申XX、申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申X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846号原告张XX,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1日,住鹿邑县。原告张XX,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19日,住址同上。被告申XX,女,汉族,生于1989年3月7日,住鹿邑县。被告申XX,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30日,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张XX诉被告申XX、申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张XX与被告申XX、申XX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XX、张XX承担。审判员 田 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巴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