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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罗立华与襄阳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立华,襄阳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健,颜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罗立华。被执行人襄阳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健。被执行人颜永梅,系李健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健、颜永梅的银行存款93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