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艳与周增田、王文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周增田,王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980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周增田,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文学,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4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增田、王文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增田、王文学向王艳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90元,执行费12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周增田与申请执行人王艳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周增田于和解当日向申请执行人王艳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周增田于每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艳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直至该笔债务本金偿还完毕止,申请人王艳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利息,案件受理费3090元、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周增田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原执行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