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铁民指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铁民指初字第111号杭州园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179号-4。法定代表人沈科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国付,公司员工。被告陈珂,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196号。负责人叶咏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园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园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已经收到被告陈珂车辆修理费等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园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被告陈珂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