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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樊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254-1号申请人樊某,男,生于1988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皇后乡红旗村。被执行人王某,女,生于1991年1月,汉族,住南召县白土岗镇姬村。申请人樊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2014)南召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邮政银行南召支行有存款,本院遂将存款予以划拨,支付给申请人樊某,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