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执行复议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德中执复字第25号申请复议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李玮,董事长申请复议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公司)固不服德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2015)德城执罚字第4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齐鲁公司认为(2015)德城执字第6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有重大瑕疵,且其已履行了相关协助义务,不存在暴力阻碍执行公务之行为,要求撤销(2015)德城执罚字第4号罚款决定和(2015)德城执字第687-1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经审查,齐鲁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下午三时五十分开始,在德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相关法律义务的过程中,先是拖延,推诿,致使该院执行人员在该公司办公楼内多次往返,后又错误的坚持要审查生效判决书并以判决书数额与查封裁定数额不一致为由拒绝协助,并抢夺执行人员用于录像取证的手机,打伤一名执行人员的手臂,扣留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不还,已明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形。直至当天下午六时十分左右,齐鲁公司才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但其在整个协助执行过程中情节恶劣,应当予以相应处罚,但罚款金额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变更(2015)德城执罚字第4号罚款决定的数额为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秋审判员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