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诉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胡广才与马汝虎、马汝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广才,马汝虎,马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诉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胡广才,男。被申请人马汝虎,男。被申请人马汝伟,男。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汝伟名下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胡广才名下位于徐州市淮海西路中级人民法院北幸福家园XXXX室(产权证号:徐房权证泉山字第XX**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兆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