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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5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毛某与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256号原告毛某,女,汉族。被告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张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