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5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毛某与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256号原告毛某,女,汉族。被告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张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