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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617黄解喜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解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17号罪犯黄解喜,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邵东刑初字第3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解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黄解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解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考核得分9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解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解喜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6日至2015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