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一、陈德海等与杨德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陈德海,陈斐然,许明石,邓言华,杨德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33号原告:陈一,学生。原告:陈德海,农民。法定代理人:陈斐然,女,199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明光市明东街道办事处大纪上黄组25号。身份证号码341182199206203621。系陈一姐姐,陈德海女儿。原告:陈斐然。原告:许明石,农民。原告:邓言华,农民。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潘大木,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兵,教师。委托代理人:支伟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负责人:陆惠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然,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陈德海、陈斐然、许明石、邓言华诉被告杨德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被告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