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扬菡与王新荣恢复原状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菡,王新荣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扬菡,女,1979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4221197906081425,汉族,乌鲁木齐新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山路139号西城嘉苑小区4号楼2单元602室。被告王新荣,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6408200054,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山路139号西城嘉苑小区4号楼2单元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扬菡与被告王新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扬菡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