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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雪姣女与颜昌平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姣,颜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吴雪姣女1952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衡东县甘溪镇大源村二组。被执行人颜昌平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衡东县杨桥镇湖田村十组。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率的(2014)衡中法民四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颜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颜昌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颜昌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颜昌平所有在中国农业银行衡东县杨桥分理处的存款36176.74元至衡东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岳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