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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一终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曹忠非法持有毒品 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忠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一终字第00053号原公诉机关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忠,曾用名曹福,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勉县勉阳镇中山街棉花街*号附*号。198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3年7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外逃,2014年7月3日被西安市新城分局民警抓获,次日移交勉县公安局,同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勉县人民检察院以勉检公诉刑诉(201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勉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忠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且上诉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遂决定不开庭审理。诉讼中,上诉人曹忠表示自愿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曹忠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忠撤回上诉。勉县人民法院2015)勉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庆利审 判 员  范小朱代理审判员  田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刚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