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龙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大荔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少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大荔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少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陈龙龙,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陈光昇,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民生街8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2219975-7。负责人任学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险峰,该公司经理助理,特别授权。被告大荔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西二环65号。法定代表人马建玲,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少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被告大荔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李少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荔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李少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笫-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龙撤回对被告大荔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李少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靖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万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