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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彭华与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华,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彭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志军,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走马镇桑鹤路。组织机构代码76742000-0。诉讼代表人胡平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忠,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华诉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7.33元,减半收取1583.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本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敖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