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牟善林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善林,吉林市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牟善林,住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吉林市丰满区吉桦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沥元,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马仁。上诉人牟善林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二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牟善林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牟善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牟善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牟善林负担100元,余款100元退还给上诉人牟善林。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福柱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佟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卫 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