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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伽华聪,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段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认识相处一年多后于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结婚时我与被告均是初婚,我嫁到被告家中生活。双方于2011年6月17日生育了女儿段某甲。结婚后,我与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9月21日,被告说要去买做铝合金门窗的材料便离家外出,之后就一直未归,电话也联系不上,原告也到派出所报案,但至今也没有被告的任何消息。被告外出这几年来,原告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多方找寻原告的下落,却始终没有任何消息。综上,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女儿段某甲由原告抚养,无需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户口册复印件一份;2、原、被告结婚证二本;3、被告户口册复印件一份;4、禾甸镇下莲村委会证明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自2011年9月21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5、原、被告女儿段某甲户口册复印件一份。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嫁入被告家中生活。婚后,双方于2011年6月17日生育女儿段某甲。2011年9月21日,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被告离家外出多年未归,双方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段某甲长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故段某甲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主张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段某甲由原告杨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有梅人民审判员  李丽英人民陪审员  张慧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