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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天津力通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倪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力通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倪斌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委托代理人何锡颜。被告天津力通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虎,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斌。委托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虎,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纪嘉喜与被告天津力通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倪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嘉喜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锡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伟审 判 员  招 娜代理审判员  王旭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昕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