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天津力通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倪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力通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倪斌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委托代理人何锡颜。被告天津力通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虎,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斌。委托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虎,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纪嘉喜与被告天津力通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倪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嘉喜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锡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伟审 判 员 招 娜代理审判员 王旭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昕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