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现下落不明。委托代理人罗某,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不祥,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2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书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某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2015年1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账号存款、工商注册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此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29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平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代理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燕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