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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民字第1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勇与孙先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孙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1440-1号申请执行人:周勇。被执行人:孙先文。申请执行人周勇与被执行人孙先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湖安天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勇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44720元(含诉讼费37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勇尚有债权14472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孙先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14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勇发现被执行人孙先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人民陪审员  李成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斌 搜索“”